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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市监执法人员处置职业投诉举报需要注意的几点
基层执法人员,面临大量的投诉举报,特别是职业打假索赔投诉举报的时候,一定要按照法律和法规要求,遵守程序规定和办理时限要求,认真做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做到程序合法和时限不超时,而且答复还要简洁明了。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的通知》(国市监网监〔2019〕242号)文件,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以及第二十六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处理举报,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处理举报的除外。”所以,市场监督管理所作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有权处理投诉并答复,在《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上盖派出机构印章。《举报立案告知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应加盖县局公章。建议基层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处理投诉举报,需要给投诉举报人邮寄的相关材料统一加盖县局公章。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一般认为,举报人通过“12315”小程序进行举报,已经实名认证。而举报人通过邮寄挂号信等方式向我局提交的举报材料中不包含本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我局无告知其是否立案的义务,可以要求举报人补正材料。
(三)不予处罚,一般是针对立案后出现法定情形作出。核查时确定符合该法定情形的,出于效率原则也可直接不予立案。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7.2号令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二)2号令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实践中有以下情形:
被举报的主体不存在,可以不予立案。如,经查询登记系统被举报的公司已注销应该不予立案。但个体工商户如已注销仍应以经营者为当事人立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范畴。
(1)经核查未发现违法行为或被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存在,可以不予立案。如举报合同欺诈实为合同纠纷。
(1)举报已处理,举报人在未提交新证据的情况下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举报,可以不予立案。
(2)仅是以信件的形式提出举报,但未提供被举报人违法的具体证据,可以不予立案。
(2)对举报的事项没有级别管辖权,可以不予立案。如反垄断执法权在总局,总局可以授权省级局执法,市县级局可以不予立案;如驰名商标保护案件执法权在设区市一级,县级局可以不予立案。
(3)对举报的事项没有特殊管辖权,可以不予立案。如2号令规定的网络交易管辖和违法广告管辖。
(4)对举报的事项没有职能管辖权,可以不予立案。应秉承“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有复议机关和法院认为:投诉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并已点击了“投诉须知”下的“同意”按钮,其应当遵守平台接收举报投诉的规则,即应当按照须知指引在不同的入口项下填写不同的内容。投诉人在明知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知悉通过不同入口提交申请的事项及后果的情况下,通过“我要投诉”入口填写申请,应当认为其系对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投诉,而非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和法规行为的举报。
市场监管部门无论通过哪种方式,只要知悉涉嫌违法的线索,均应履行处理职责。
实务中,存在市场监管局对举报材料不经核查直接认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证据不足不予立案的情形;也存在对举报材料经过核查认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证据不足,不符合《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情形。这两种情形的不予立案,也有被复议机关或法院维持的案例。
结合前文所述“立案标准”的目的和基本要求,依照2号令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初步证据”就应该立案。证据不足作为不予立案的理由是错误的,举报人不是市场监管人员、不具有公权力、不具有查清案件事实的能力与义务。市场监管人员具有查清案件事实的责任和义务,不能只负责下达处罚决定书。
结合上文举报的管辖权方面,综合考虑地域管辖权、级别管辖权、特殊管辖权和职能管辖权等。
实务中,存在大量的因被举报人下落不明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的情形,此种情况的不予立案并且也有大量被复议机关或法院维持的案例。
只要符合2号令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就应该立案,立案后符合2号令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情形的,可以中止案件调查。
市监与法认为:20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存在漏洞,规章制定时没考虑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法》是将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并列的,而非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需要判断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处理,适用普通程序需要告知立案和不予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需告知立案与不予立案,因为简易程序不存在立案与不予立案。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举报处理职责要保障投诉举报人对案件处理信息知悉的法定权利,也要综合考量行政管理成本和执法效率。
2.依据20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仅对举报人负有程序性告知是否立案的义务。
八、不予立案告知书通过何种方式送达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要求书面回复的必须书面回复吗?
根据行政效率原则,参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国市监督网监〔2019〕242号)十一文书式样的文末,利用互联网、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告知都可以。留存有送达的证据即可。
市场监管总局在2022年6月13日答复人大代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806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投诉后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组织现场调解、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和对实名举报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时,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但采用何种告知方式,由具有处理权限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行确定,实践中各地主要是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告知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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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怎么样,不能成为职业打假人所借之刀!攻杀企业,以满足其私利!这里特别希望全国明理之士,客欢公允,明辨是非,不在职业打假人的造势下,瞎起哄!
应该加强工作人员的专业性,别被打假人投诉举报吓着,维护市场稳定,不是一味的处罚经营者,这样长此以往还有多少经营者能坚持下去?
个人认为,关于20号经第十九条,经核查后才可以立案,核查不仅仅局限于投诉举报人给出线索,得需要到被投诉举报人的经营场所核实线索是否真实。如果仅仅是依据线索立案,那么核查后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未违法,那该怎么做?不予行政处罚?浪费行政资源,询问做文书,在通过案审会?不可取,线索就是线索,只要查实的线索才能叫证据。